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使用的通知
各处(系)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卡在公务活动中的使用范围,在我校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氛围。按照《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豫粮办[2014]5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原使用转帐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快递费、过桥过路费、汽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二、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财务审批手续
第一步:个人书面申请现金结算事项理由
第二步:主管领导审核
第三步:校长审批
第四步:交财务处,然后实施采购
财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