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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10/18 00:00

关于公务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系)室:

按照《省财政厅 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精神,要求省直预算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减少现金支付,推进公务卡结算。现结合我校上半年使用公务卡情况,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活动中结算方式:转帐、公务卡、现金。大额资金支付使用转帐结算,如:工程结算、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水电汽支付等;对于公务活动中小额零星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办公费支出、维修材料、实习耗材、劳动工具等零星支出。出差不再预借现金。现金仅限于无法使用转帐和公务卡的零星支出,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的,不得使用现金。

二、公务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公务卡不得相互转借使用。

2、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提取后,利息费用无法报销。)

3、公务卡报销事由、金额必须和刷卡消费事由金额完全一致。

4、公务卡刷卡消费单位和发票上户名完全一致。并且该部门经销物品和消费项目一致。

三、办理公务卡

没有公务卡的人员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填好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交财务处。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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