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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路阳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20 16: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河南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预经高技〔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和管理人员责任制,谁管理谁负责,谁借用谁负责,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日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

(五)没有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造成资产损坏的,

(六)由于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七)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已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三)经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已采取预防措施,使用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发生损坏的;

(四)经过公安部门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六)未经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擅自处置的。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的不同分类,由各资产归口管理职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认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校内被盗的应由保卫处联系派出所出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校外被盗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损坏、丢失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其原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按照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计算;其他电子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计算;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计算;其他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计算;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0-5%计算,因家具的特殊性,其具体比例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家具类型确定。

已经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属于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由该实验室管理员与相关责任人共同负责;属于教学及办公公共设施设备的,由直接管理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负责;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设施设备,由个人负责;属于教室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的,由该教室的班主任负责。

 

第五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责任人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资产管理科审核,属于重大事故的还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丢失、被盗的,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立即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科。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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